证券要闻

沪深交易所完善LOF退出机制

访问次数:1111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发布日期:2026-08-10

8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关于就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促进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起草《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LOF是一类既可在场外销售渠道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申购赎回,又可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的开放式基金。近年来,LOF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但随着交易所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LOF在运作机制方面逐步显现不足,部分产品因标的资产投资受限或基金规模持续较小,存在场内交易功能弱化、高溢价风险、投资者保护不足等问题。高溢价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如后续溢价回落,投资者将面临投资亏损。

  

沪深交易所在基金法授权下对《基金上市规则》终止上市相关情形进行补充,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LOF、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小于一千万元的小规模LOF应当终止上市,并对终止上市流程、过渡期安排、风险提示要求、会员责任等作了规范。由于上交所无商品期货LOF,因此上交所《通知》未规定该类产品。

  

此外,沪深交易所科学设置LOF、QDIILOF的过渡期安排,分类实施终止上市。《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风险导向,并适当参照股票交易类强制退市经验,就终止上市的程序安排作出细化规定。对于商品期货LOF、QDIILOF,设置充足的过渡期,规定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终止上市。

  

对于小规模LOF,不设置过渡期,规定自《通知》施行日起,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应当终止上市。沪深两所均在LOF主动退市既有实践基础上,对具体实施流程予以细化明确。对于沪市LOF,基金管理人可选择转型至场外基金或依法清盘退市;若选择转型,需设置二十个交易日的投资者选择期,确保投资者有充裕的时间与便利的渠道自主选择卖出、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

  

《通知》全流程强化了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服务。自施行日起至终止上市日前,商品期货LOF、QDIILOF场内简称前将冠以“*”标识。小规模LOF如触及连续四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基金管理人应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风险提示至相关情形消除。

  

此外,《通知》要求券商多种渠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全方位保障投资者权益。据业内人士估计,沪市LOF未来通过转型至场外实施退市的可能性较大。上交所《通知》进一步压实券商责任,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客户通知工作、积极协助需要办理场外份额确权的投资者开立相关账户等手续。业内人士也建议,投资者在LOF退市前妥善处理所持场内基金份额,若未能在退市前完成处理,请及时查阅相关公告,联系证券公司办理份额确权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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