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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工作流程

访问次数:959 文章来源:证监会发布日期:2020-09-04

9月2日,证监会为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力度,进一步提升发行注册工作透明度,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工作流程予以公开。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工作流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流程简介
(一)交易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并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交易所受理发行人注册申请后,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交易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
交易所经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证监会接收与公开披露
中国证监会接收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按规定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在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并依法推进注册工作。
 
(四)召开注册审议会
接收交易所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发行监管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注册审议会。注册审议会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注册审议会审议结果共4类:
1.决定同意注册。注册审议会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建议同意注册,履行同意注册程序。
2.决定不予注册。注册审议会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建议不予注册,履行不予注册程序。
3.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注册审议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问询函发出时在中国证监会官网进行公开。
收到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问询回复后,问询回复在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网站同步披露,5个工作日内再次召开注册审议会。
4.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注册审议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
交易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
 
(五)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根据注册审议会作出的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结果,及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二、基本审核流程图

 

 
三、其他事项
(一)注册审核时限
1.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2.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3.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二)中止及恢复、终止审查程序
发行注册过程中发生的中止及恢复、终止审查等情形,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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