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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美丽湖北建设 湖北发布三项强制性地方环保标准

访问次数:1394 文章来源:长江商报发布日期:2020-06-23

生态环境标准是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依据,是实现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等环境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6月2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三部文件,分别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三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是湖北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实践,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具体行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湖北大气污染呈现出细粒子浓度高、臭氧浓度高、灰霾污染严重的复合型特征,而VOCs是近地层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所以,必须加大对印刷生产和汽车涂装等高排放行业的管控力度;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不仅仅事关农村环境污染,更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影响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

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湖北此前是依据国家1996年版的VOCs指标限值进行管理,而其规定的污染物指标及限值已无法适应汽车和印刷行业的管理需求;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方面,国家和地方之前都没有出台针对性标准,缺乏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理。

对此,三项地方标准的制定基于湖北实际,充分考虑国内外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同时兼顾湖北表面涂装行业、印刷行业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顺应当前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三项标准充分考虑省情实际,顺应地方和行业的发展水平,两项行业VOCs排放标准是在参考北上广等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湖北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行业发展及污染控制水平制定的,其指标限值在全国处于偏严水平。农村污水排放标准限值则在国家级限值的基础上适度放宽,相比较于其他省份,湖北的限值设置要略严于出台省份较早的宁夏、山西,而较北京、河北地区标准略为宽松,与同属长江沿线的省市基本处在同一水平。

此外,三项标准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在实施时间上设置缓冲期。针对今年的实际情况,部分标准的实施设置了一定的缓冲期,目的是倒逼高排放、高污染企业在规范有序复工复产的同时进行绿色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湖北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引导企业和有关方面积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制度,执行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适时组织对全省印刷企业、表面涂装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情况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展开检查,加强污染物的监测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提升各地和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水平,切实推动空气环境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美丽湖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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