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要闻

沪、深交易所: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

访问次数:1438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发布日期:2020-05-25

5月21日,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自5月2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是指依照《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公开发行的、期限为1年及以下的公司债券。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根据通知,试点期间,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符合适用本所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程序要求,且最近三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动比率大于1;二是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三是经沪深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条件。根据试点开展情况,沪深交易所将适时调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  

通知要求,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按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现行规定执行,发行人应当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债券信用评级。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债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资金限于偿还一年内到期的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合理解释融资需求。补充流动资金的,需在申请文件中匡算流动资金缺口并提供依据。  

在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在注册规模内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应当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后续发行时,如果注册文件未涉及财务数据更新且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直接发行。  

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后续发行时,发行人经营和财务情况无重大不利变化且未发生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发行人可适当简化披露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等相关章节,其他内容可以索引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方式披露。  

沪、深交易所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否符合试点范围、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并监督发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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